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您的位置: 镇江农科所 >> 新闻中心  
今天是2024年3月28日, 离国庆节还有-544
 
新闻浏览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研究员资格条件

[作者:镇江农科所  来源:网络转摘  时间:2014/8/28  阅读:1651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科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创新工作业绩水平,充分调动和激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农业科技创新的能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1.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虽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或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而未满5年,对照破格条件申报。
3.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恶意一稿多投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者或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未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3)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
(4)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 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3.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的。
4. 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5.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部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课题,并有效组织实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
现作为第一主持(负责)人承担部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课题。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在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与所从事研究领域相关的以下贡献之一:
1. 为国家级奖的主要完成人,或部省一等奖以上前5名,或部省二等奖前3名,或部省三等奖、市(厅)一等奖以上前2名。
2. 作为第一完成(负责)人,研发形成的专利、专有技术,育成的新品种、品系、中间材料,研制的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运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形成的科技成果被列入市(厅)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品种和技术名录。
3. 作为第一完成(负责)人,在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或促进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发表、出版与所从事研究领域相关的高水平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在相关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应邀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会议学术报告论文3篇以上。
2. 作为第一作者出版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实际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在满足上述第八、九、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基础上,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2)国家级奖主要完成人前6名,或部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部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2名。
(3)在农业科研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作为第一完成(负责)人,研发形成的专利、专有技术,育成的新品种、品系、中间材料,研制的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运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或中华农业科技奖等省部级奖项。
(4)作为第一主持(负责)人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资助,并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影响因子5.0以上论文1篇或影响因子3.0以上论文2篇。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如为破格申报者,还需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境)外引进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科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创新工作业绩水平,充分调动和激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农业科技创新的能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1.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虽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或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而未满相应规定年限,对照破格条件申报。
3.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恶意一稿多投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者或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未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3)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
(4)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 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3.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的。
4. 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5.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作为主持人主持部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课题,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部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课题。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在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与所从事研究领域相关的以下贡献之一:
1. 为国家级奖主要完成人,或部省一等奖以上前11名,或部省二等奖前9名,部省三等奖、市(厅)一等奖以上前7名,或市(厅)二等奖前3名,或市(厅)三等奖第1名。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形成的专利、专有技术,育成的新品种、品系、中间材料,研制的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运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形成的科技成果被列入市(厅)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品种和技术名录。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或促进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发表、出版与所从事研究领域相关的较高水平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 作为第一作者出版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实际撰写7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在满足上述第八、九、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基础上,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国家级奖的主要完成人,或部省一等奖以上前5名,或部省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部省三等奖、市(厅)一等奖以上前2名,或市(厅)二等奖第1名。
(2)在农业科研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作为主要完成或负责人(前2名)形成的专利、专有技术,育成的新品种、品系、中间材料,研制的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或中华农业科技奖等省部级奖项。
(3)作为主持(负责)人获得国家级其他项目或课题,或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并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影响因子3.0以上论文1篇或影响因子2.0以上论文2篇。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如为破格申报者,还需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科研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创新工作业绩水平,充分调动和激励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农业科技创新的能力,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有效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1.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①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②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虽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或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而未满4年者,对照破格条件申报。
3.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恶意一稿多投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者或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未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3)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
(4)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 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3.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的。
4. 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5.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有独立工作能力,作为参加人承担农业科技相关的某一方面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在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与从事研究领域相关的以下贡献之一:
1. 作为参加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市(厅)三等奖以上。
2. 作为参加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部省级以上认可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
3. 作为参加人在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某一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发表、出版与所从事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前三名作者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 作为参与人出版专著、译著或编著,其中本人实际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在满足上述第八、九、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基础上,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部省三等奖以上或市(厅)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市(厅)二等奖前5名,或市(厅)三等奖第1名。
(2)作为主要完成人,形成的专利、专有技术,育成的新品种、品系、中间材料,研制的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科技成果被列入市(厅)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品种和技术名录。
(3)作为主持人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省级以上课题资助,并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如为破格申报者,还需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主持:经主管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2.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3. 奖:指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中华农业科技奖、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等。
4.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相应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5. 转化运用:指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通过签订《品种(技术)转化合同》,经省(市)技术市场登记备案,以实际获得经济收益为准;对未经省(市)技术市场登记直接转化的以实际推广应用面积证明为准。
6.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文章。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职称论文。
7. 专业期刊:指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刊物。
8. 知名学术期刊:在本专业领域被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发表在列入《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研究报告》(RCCSE权威、核心期刊排行榜与指南)排行榜A级名录以上期刊,以及SCI、EI、SCIE等国际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收录为准)。
9.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10. 第一作者:论文署名的第一人;凡标明为共同第一作者或相同贡献的论文,其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论文篇数按第一作者人数平均后计算(SCI、EI等国际期刊数据库收录以刊出当年收录为准);论文标注为通讯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
11. 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相关部委正式立项的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农业部公益性行业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产业技术体系项目(首席科学家类)以及其他国家级重大项目等。
12. 国家级其他项目或课题:国家相关部委正式立项的其他项目。如:国家948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级国际合作项目、国家级科技园区项目、国家产业化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产业技术体系项目(岗位科学家类及试验站站长类)等。
13. 省级项目或课题:省级主管部门正式立项的项目。如: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支撑计划、省产学研计划、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单项推广项目、省农业自主创新项目、省农业标准、省农业类三新工程、省双创人才项目、省333人才资助项目、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等。
14. 国际学术会议:指由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
15. 全国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国家级科研或教学单位召集的学术会议。
16.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引进,并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推荐确认的人才。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近期彩色免冠1寸)。
2. 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填在“申报表”封面“评审学科(专业)”栏目处。
3. 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的年度考核结果按年度顺序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4. 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5. 对照第五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复印件;符合免试规定的,则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 对照第六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复印件;符合免试规定的,则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7. 对照第七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8. 对照第八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承担项目(课题)的立项文件、合同文本复印件。
9. 对照第九条,提交个人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成果转化运用或采纳证明文件等。
10. 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代表性论文期刊封面、目录和全文复印件,其他论文仅提交论文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著作需提交版权页复印件,除独著和书中有明确标注作者撰写的章节外,其他须由出版社提供实际撰写字数的证明。应邀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会议学术报告的,须提交邀请函、会议日程安排表及会议学术报告论文复印件等材料。
11. 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本数。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2项以上含2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 本条件规定的论文、著作等不论出于何专业期刊、何学术会议、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定。
4. 本条件所提“市(厅)”指副省级及省辖市、正厅级单位,不含县级市和副厅级及其以下单位。
5. 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其间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的须将相应学习时间减除。
6. 学历或学位时间认定:以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时间为准。
7. 本条件所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的时间是指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当年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以证书落款盖章时间、合同的签章时间以及论文的发表时间为准。
8. 申报人提交材料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并逐一与原件核对。经单位审核无误、确认材料齐全后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提交材料不全的不得上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和装订。
▲ 上篇新闻:安徽省淮南市农委、农科所一行来我院交流考察
▼ 下篇新闻:我院瑞繁农艺公司参加西南种子交易会
复制 】 【 打印
 
热门新闻
 
  我院镇麦10号和镇油7号分..
  镇稻18号通过农业部超级..
  首创“猕猴桃、葡萄立体..
  以色列Soli公司总经理李..
  避雨葡萄栽培技术培训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2017年..
  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副处..
  市委书记杨省世视察我院..
  江苏省农科院2016年第一..
  院党委2013年理论学习中..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2016年..
  市委副书记李茂川到我院..
  突破草莓产业发展第一瓶..
  镇糯19号和镇稻18号通过..
  院党委2013年党建工作要..
  生物解除技术攻克草莓连..
  镇江多家主流媒体来我院..
  我院科技人员开展葡萄病..
  丹徒区黄宏江副区长一行..
  我院分别召开在职博士和..
新闻检索
 
新闻标题 新闻内容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苏ICP备19066494号-1 | 地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弘景路1号 邮编:21240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6 江苏丘陵地区镇江农业科学研究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