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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镇江市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作者:镇江农科所  来源:网络转摘  时间:2014/6/20  阅读:1486次]

各辖市、区科技局,镇江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及省、市科技奖励有关规定,现将本年度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2014年度市科技进步奖表彰奖励工作,将围绕“六大任务百项工作”实施,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化产学研资源配置,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引领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科技政策并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各领域重大科技成果;

2属于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得到转化或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3、我市重点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4能明显提升我市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层次和水平,能显著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

5、围绕我市企事业单位发展需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开发并得到转化或应用的科技成果;

6、近年来我市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并已取得明显成效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范围

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或者有审批许可要求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新药批准证书等),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科技成果,已转化或应用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且属于下列范围之一,可以申报2014年度镇江市科技进步奖。

(一)技术发明类成果

运用科学技术或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研究中产生的重大技术发明,获得相应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上述发明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使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和新物种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二)技术开发类成果

在科研或技术开发等活动中,形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和技术创新的科技成果,已得到转化或推广应用,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这些成果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已成为相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者是已对传统产业进行了改造升级,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

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成果,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集成或者创新,并且通过工程验收一年以上,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应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提交的论文应在推荐报奖时间截止前公开发表1年以上,其中科学技术普及类成果主要是近五年出版的用中文编写的科普原创作品和科普编著作品两类科普图书,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国民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等。

(五)软科学类成果

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其成果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和应用。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取得的成果;项目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科技创新工作的公民和企事业单位;

2、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在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排序方面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纠纷解决前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3、涉密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4、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还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5、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含实质性内容相同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本年度市科技进步奖; 

6、往年申报未获授奖,并在此后的研究中未有新的实质性进展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连续两年申报未获奖的成果(含实质性内容相同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

72013年已获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能作为项目完成人申报本年度市科技进步奖;

8、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

四、申报材料及数量

(一)申报书。本年度科技进步奖实行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在镇江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和申报,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申报书,确保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

(二)相关附件:

1、科学成果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指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及国家对某些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2、知识产权证明,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的授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查新报告或论文引用情况报告;

4、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报告(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

5、经济效益证明(必须盖财务部门印章原件);

6、应用证明,指由相关单位出具的生产证明、效益证明、技术转让合同、使用证明等文件,其内容应包括应用项目的名称、应用单位通信地址及邮编、应用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用的起始时间、应用的具体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原则上应证明该项目已正式应用一年以上,并应由出具应用证明的单位加盖公章;

7、环境评价报告(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

8、其他证明,指有助于评价推荐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是申报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书面申报附件应为附件全文,网上申报只需提供附件的主要内容即可。网上申报的附件以图片形式上传,应是原件的扫描,总附件数不超16个,每个附件不超过800K

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申报书、附件顺序装订成册,申报全套材料一份(纸质封面,平装订)。

五、申报、审查与推荐

(一)申报与推荐程序

1、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区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各地、各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0项,驻镇高校每家推荐申报的项目不超过10项;

2、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推荐申报。

(二)审查与推荐

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交所属主管部门,请各主管部门认真进行初审,并在“申报书”封面的推荐部门盖章处盖章后交市科技局。

各推荐部门应对项目以下4个方面进行审查: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打印、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权争议;

4、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议。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均以申报书为准,原则上与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等排序一致(与原证书排序不一致的应附说明和证明材料),所有主要完成单位均需加盖公章、所有主要完成人均需本人亲笔签名。

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

六、申报时间与地点

申报受理日期为201471418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推荐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集中送至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点:长江路33号镇江市广电大厦内)二楼综合窗口A(科技局)。

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徐志艳 、周竞

联系电话:0511-8898301884429773

市科技局成果处联系人:丁文斌、肖晨帆

联系电话:0511-80822821

本通知及项目申报书范式、填写说明可在镇江市科技信息网(http://www.zjst.gov.cn/)或镇江市科技局(http://kjj.zhenjiang.gov.cn)门户网站、镇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http://www.zjppc.gov.cn)网站下载。

附件:1.《镇江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申报书》(范式)

   2.《镇江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

uppic/20146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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